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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批评 | 刘大先:苦情案件——舆论、法律与公共情感

文艺批评 文艺批评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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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心象:旗人文学、情感与社会(1840-1949)》

刘大先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9月


刘大先的新著《八旗心象:旗人文学、情感与社会(1840-194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9月)以晚清民国的旗人及其文学为研究对象,将之置入政治、经济、社会、军事乃至国际关系的关联性语境中,展开跨文化、历史与区域研究的对话;体察旗人在时代语境中经历的情感、思想、身份认同与美学追求的嬗变,阐发旗人文学的普遍性意义。文艺批评今日推送《八旗心象》一书的第三章第三节“苦情案件:舆论、法律与公共情感”一文,以供读者先睹为快。

清末“春阿氏”一案沸沸扬扬、耸动众听,在舆论的大肆张扬之下,公众一方面出于对弱势女子的同情;另一方面出于对刑讯黑暗、官员腐败、司法公正等社会制度问题的兴趣,让春阿氏的小案子持续发酵,成为一桩被大肆张扬的苦情案件。有关此案的新闻报道和小说改编、戏剧演出为身处躁动转型的政治社会环境中的公众,提供了参与到一些原先没有机会公开讨论的话题中去的机会。媒体固然有着消费此一事件的大众文化特性,但同时也因为介入塑造情感与各种观念的展示,而具有了政治性。“春阿氏”案件及其文学化过程显示了清民鼎革之际,西学东来、民智渐开,媒体热衷参与社会事件,并开拓出一个隐形公共空间的社会现实,以及在巨大的时代变革中社会舆论、国家法律与公共情感的多方博弈。



本文节选自《八旗心象:旗人文学、情感与社会(1840-1949)》(2021年9月版)第三章第三节,感谢刘大先老师授权“文艺批评”发表!



刘大先



苦情案件:

舆论、法律与公共情感




光绪三十二年(1906)五月的一个夜晚,北京东城的小菊儿胡同发生了一桩凶杀案。死者名叫春英,是个旗人,系被人用菜刀砍死。原告是春英之父文光;被告即死者之妻阿氏。此案疑点甚多,刑部未经认真调查,就对阿氏及其母严刑逼供。案件审理旷日持久,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三月草草结案,前后长达两年。


此际正是摇摇欲坠的清王朝“预备立宪”提出废除刑讯的时候。朝廷标榜要改革君主政体,实行还政于民,并且接连派遣大员出国考察国外宪政实行状况。全国范围内,改良政体的呼声很高,民主风气明显增强。人们对新政将信将疑,对此案的公正审理拭目以待。北京的大小报纸都发表了大量文章,披露民众对审理此案的议论和批评。这个案件的审理不仅民众反响很大,处于变革时期的执法部门也久议不决,在民众(社会情绪)与审判官员(国家代表)之间的博弈之中,舆论在此时发挥了“去塞求通”[1]、“监督政府、向导国民”[2]的传达、沟通、监督与教育的功能,并且凝聚起集体的情感以进行道德化的审判,情、理与法之间既有冲突又有媾和,突出显示在新闻事件的制造、宣扬及文学化过程之中,一种可以称之为协商正义的结果最终实现在现实与虚构两个层面。


《京话日报》


最为积极介入此案的是《京话日报》。作为无数北京小报中的一种,《京话日报》专门报道北京消息、坊间新闻,在京城周边颇有名气。春阿氏一案案发和审理期间,从1906 年6 月至8 月,《京话日报》连篇累牍地刊登有关案情的消息报道、读者来函及质疑文章,扮演了一个推波助澜的厉害角色。[3]春阿氏受审以后,《京话日报》馆立即发表“编者按”:“春阿氏的冤枉,京城已经传遍,事关人命,本馆可不敢硬下断语。究竟有什么凭据,有什么见证,知道底细的人,请多多来信,以便查考。”[4]随后,《京话日报》逐日收到许多读者来函,议论纷纷,见仁见智,表现了民众对此案的极大关心。此外,《京话日报》又在政府执法机关之外,派出专人对案情详加调查,表明宗旨是引导舆论、辨明是非、监督司法公正:“现在中国改定法律,为自强的转机。外人的眼光都注重在我们的刑法上,故此不嫌麻烦,极力调查这回事,并不是为一人一家的曲直。如果春阿氏实在冤枉,提督衙门的黑暗,也未免太无天理了!还求知道底细的人,再与本馆来信。如有真凭实据,本馆敢担争论的责任。”[5]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做法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同后来冷佛在根据此案改编的小说中写道的:


走堂的去了半日,举着报纸过来,口里嘟嘟念念,向连升道:“喝,这张报可了不得,自要是登出来,这家儿就了不了。打头人这样儿好哇,洋报上什么都敢说,哪怕是王爷中堂呢,自要是有不好儿,他真敢往实里说。喝,好家伙,比都察院的御史还透着霸道呢!”说罢。又赞道:“嘿,好吗!”[6]


春阿氏一案的沸沸扬扬、耸动众听,反映了清朝末年西学东来、民智渐开,媒体热衷参与社会事件,并开拓出一个隐形公共空间的社会现实。新闻报道和小说的改编为身处躁动转型的政治社会环境中的公众,提供了参与到一些原先没有机会公开讨论的话题中去的机会。媒体固然有着消费此一事件的大众文化特性,但同时也因为介入塑造情感与各种观念的展示,而具有了政治性。


事实证明,日后春阿氏一案也确实没有像许多轰动一时的事情那样很快成为过去,被人们遗忘。宣统年间,北方的里巷坊间就开始有春阿氏故事的抄本流传,现存最早的版本,是高阳齐氏(齐如山)百舍斋收藏的题为《实事小说春阿氏》抄本,书中署明录于“宣统三年小阳月”(1911年农历十月)。结案后不久,供职于《爱国白话报》的冷佛就根据春阿氏案的实情,在抄本小说的基础上,写出了六卷十五回的小说《春阿氏》,连载于自己的报纸。因为在公众认知中葫芦官判断葫芦案,真相不明所以,结果不了了之,难免引发众多猜测和谣言,《春阿氏》抓住这一令京城广大民众注目的事件作为素材渲染点化,在满足公众窥视欲和对于正义的想象的同时,也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该书自序落款为“中华民国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冷佛序于爱国白话报社”,民国三年五月正式印行初版,民国五年二版,民国十二年三版,直到20 世纪30 年代,仍不断印行,还有标点本出现。[7]





在冷佛的叙述中,春阿氏是旗人的女儿,母家姓阿,乳名三蝶儿。三蝶儿父亲早逝,自幼随母投靠姨母,和表弟聂玉吉青梅竹马,两情相悦,双方家长本也有联姻之意。但后来聂父病死,家道中落,三蝶儿之母悔婚,逼着女儿嫁给家境富裕的春英。三蝶儿与玉吉旧情难断,出嫁后又备受丈夫与婆婆折磨,痛不欲生。一向对三蝶儿情深义重的玉吉,见她备受虐待,气愤不过,杀死了春英。三蝶儿不忍供出玉吉,甘愿领罪。玉吉见连累了三蝶儿,悔恨不已,又怕玷污了她的名声,不敢自首。刑部颟顸无能,难以定案。关心此事的社会人士市隐等人请出大侦探张瑞珊调查,张查访出了玉吉杀人的原委,但出于对他的同情,没有把他缉拿归案。最后,三蝶儿病死于狱中,玉吉也自缢在三蝶儿坟前。


冷佛(1888-1946)


奇情冤案、怪狱诡讼,在现实世界与虚构文本中从来都不是新鲜话题,晚清以来,更是不绝如缕。周楞伽《清末四大奇案》记载的同治、光绪前后发生的奇案—杨乃武与小白菜(1873~1877)、名伶杨月楼诱拐(1873)、张汶祥刺马新贻(1869)和太原恋人私奔(1840)[8],俱是轰动一时的新闻,之所以在审判过程中屡有波折、引人关注,多为吏治不修、政官贪渎造成。因为曲折离奇,这些现实中的案件多被改编成小说戏曲,不过春阿氏案别有不同之处在于,上述四大奇案最后案情真相都大白于天下,或者沉冤得雪,或者善恶有报,甚至惊动圣听,得到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的亲自过问。春阿氏案却是民间人士出于自发的正义寻求真相,而当事实浮出水面,又因为传统的道德和仁义观念,没有揪出真凶,从而使得整个故事带有一种异样的体恤。此案发生时报纸这种大众传媒已经非常发达,传媒的介入某种程度上确实左右了大众对于春阿氏案件的判断和情感态度,伴随审判始终的是新兴报刊传媒的发展与清政府意识形态控制之间的角力。30 多年前历时3 年的杨乃武案,就有《申报》全程跟踪,连续刊发44 条消息、18 篇论说、8 则评论或案语、14 篇谕折、1 份状子和1 则广告,舆论极大助推了案情的进展[9],这无疑为此后的报刊树立了典范。就在本案发生后不久的1906 年7 月,清政府颁布由商部、巡警部、学部共同制定的《大清印刷物专律》,10 月京师巡警厅订立了《报章应守规则》9 条,要求京津各报一体遵行,加强对报纸的管控。但此际官方文化领导权已经趋于失效[10],3 年前因为“苏报案”入狱的主犯章太炎在1906 年正好刑满释放,而革命宣传的报刊也并没有被遏止住[11]。无论如何,这个案子折射出清末民初转型时代法制、行政、情感结构、民间伦理、社会舆论之间盘根错节、相互制衡的复杂情形。


在舆论的大肆张扬之下,公众一方面出于对弱势女子的同情,而感同身受地关心;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刑讯黑暗、官员腐败、司法公正等社会制度问题的兴趣。现代的同情共感是18 世纪以来道德哲学家们最热衷的话题。比如提倡人性本善的英国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之一沙夫茨伯里(Anthony Ashley Cooper,3rd Earl of Shaftesbury,1671~1713)就认为人与人之间惺惺相惜的情感是道德和公共管理的根基[12],关于同情的论争也在法国卢梭和百科全书派之间全面兴起。如同托克维尔所言,同情的泛化是由于现代平等意识兴起而形成的。同情是对认同的人的感情,民众同情春阿氏是因为他们将自己的可能遭际和命运投射到她的身上。就公众关切而言,司法变革也同样涉及每个现代个体都要面对的公权力问题,因而会形成热点新闻,持久不衰。两者结合为一种“共通感”,即一种新的公共道德伦理观念的形成。人的认知和判断来自情感的可传达性,所以康德认为,因为有共通的感觉,才会有普遍的感受,从事评判。[13]伽达默尔将其进一步发展:“判断力与其说是一种能力,毋宁说是一种对一切人提出的要求。所有人都有足够的‘共同感觉’,即判断能力,以致我们能指望他们表现‘共同的意向’,即真正的公民道德的团结一致,但这意味着对于正当和不正当的判断,以及对于‘共同利益’的关心。”“共通感就是公民道德存在的一个要素。”[14]民众觉醒了的公共道德让春阿氏的小案子持续发酵,成为一桩被大肆张扬的苦情案件。


对春阿氏案感兴趣的不仅在报界和文学界,其故事还被搬上了戏剧舞台。京剧《春阿氏》(《冤怨缘》)久演不衰,颇受北京市民的欢迎,可谓家喻户晓,甚至有人说《春阿氏》一剧,可以名列京剧的“四大悲剧”之一。直到20 世纪50年代中期,在北京天桥的剧场戏园里,还时常上演评剧《春阿氏》。1989 年,以导演《西游记》知名的杨洁拍摄过电视剧《春阿氏》,1998 年,这个故事又被改编为以侦探张瑞珊为主角的电视剧《京都神探》中的一个案子。这中间有着人们对那个香消玉殒、沉冤不白的柔弱女子寄予的同情,也有对混乱时代的想象性描摹。由这个案件牵扯到的清末民初旗人家庭、纳妾习俗、司法公正、新闻媒体、侦探破案、文人落魄等诸多问题,关乎社会生活、世情民生的各个方面。


1989年杨洁导演的电视剧《春阿氏》





在整个案件由现实故事向小说文本转换的过程中,大众报刊和社会舆论在积极参与中所起到的影响直接作用于司法实践。此案件发生在首善之区的核心地带北京东城,承审与过问过此案的或是清廷重臣或是法律名家,有些甚至是晚清司法改革中的关键人物,如刑部尚书葛宝华(1844~1910)、刑部左侍郎绍昌(1857~ ?)、刑部右侍郎张仁黼(?~1908)、法部尚书戴鸿慈(1853~1910)、大理寺正卿沈家本(1840~1913)、大理寺少卿刘若曾(1860~1929),甚至因为超过审理时限,而引起最高统治阶层的注意和训饬。[15]这一个小案久讯难断,如果不是因为大众媒体的介入牵动社会舆论的反应,可能很难惊动天听;而如果没有媒体从业者和作家的社会关怀和不断进行讨论与书写,这个案件注定如同无数同类事情一样在历史中隐伏无闻。事隔10 年之后的1918 年,河北滦县也出了一桩平民杨三姐告状的传奇,这个故事的喜剧性结局也更多带有偶然和奇遇色彩。就此而言,小说《春阿氏》具有了观察晚清新闻媒体介入社会事件的程度和限度的特质。


《春阿氏》从形式上一般会直观地被认为是公案小说的一个变种,它确实同《冤狱缘》(知非子,1885)、《钱塘狱》(佚名,1906)等小说差不多,有着相关类型的特点。曲折乖谬、悲欢离合的案件故事总是大众阅读的一个兴奋点,从“三言二拍”里的“十五贯”小隙引发的大祸,到清人笔记中记载的大量离奇案件,都显示了通俗趣味与朴素的正义观念。暨自晚清公案小说蔚为大观,包公案、施公案、刘公案、海公案,层出不穷,多不脱“清官断案”的模式,或又羼入侠客义士协助侦查的花絮。1904 年12 月,吴趼人署名“岭南将叟重编”开始在《新小说》连载根据雍正年间广东的谋杀奇案改编的《九命奇冤》,在春阿氏案发生时的1906 年由上海广智书局出版—这个小说从叙事笔法和对于社会世态的摹画来说,都可以算是一种继往开来的变革。到《春阿氏》,已经是一部集侦探、公案、言情小说为一身的作品。[16]小说的开头说:“人世间事,最屈枉不过的,就是冤狱;最痛苦不过的,就是恶婚姻。这两件事若是凑到一起,不必你亲临其境,自己当局;每听见旁人述说,就能够毛骨悚然,伤心坠泪。”[17]显然,作品的主旨,既写一个悲惨的冤狱,又写一个凄婉的爱情。正因为此,这部作品的主角不是清官,也不是侦探,而是作为一桩冤案的受害者、一个爱情故事女主角的春阿氏三蝶儿。如此构筑叙事,一方面出于市民趣味的商业卖点,另一方面也表达了作者对于案件的基本态度。这是类似法国大革命后出现的情感通俗小说的“情节剧”和“感伤主义”模式,在描述个人情感悲剧中唤起集体美德,从而试图建立一个与时俱进的道德体系来应对中国大众伦理所面临的挑战。[18]


出于同情,作者将三蝶儿的形象塑造成了一个林黛玉式的女孩儿,温柔美丽、多愁善感而又体弱多病。她与表弟玉吉自幼相爱,但双方家长都是拘谨朴厚、顽固老成的一派人,所以两人不敢有丝毫表露。母亲悔婚后,三蝶儿大受刺激,一度精神失常,但为了不使母亲伤心,委曲求全地嫁给春英。文静娴淑的三蝶儿到“二半破子”的夫家后,很难适应。春英鄙俗粗鲁,不仅不懂得惜玉怜香,还动辄家暴。三蝶儿体质纤弱,粗活重活干得缓慢,婆婆不仅不怜恤,反加斥责。更令她难以忍受的,还是公公的小妾范氏对她的折辱。范氏原是北京有名的妓女,从良后还是举止轻佻,且与地痞无赖普二有私。范氏怕被三蝶儿识破告发,先发制人,整天指桑骂槐,寻衅吵闹。生性柔顺的三蝶儿只能忍气吞声,终日以泪洗面。三蝶儿的痛苦,还因为她对玉吉的感情难以忘怀,因而也就愈益招来春英的打骂。玉吉要杀死春英,她是竭力反对的;但一旦已成定局,无论衙门对她施用何种酷刑,她都抵死不肯出供。最后她病瘐狱中,临死时玉颜销损、惨不忍睹。这样悲惨的结局,更增加了读者的悲悯之情。小说将这个美丽、痴情、温顺、善良而又备受磨难的少妇形象塑造得真切感人,固然有迎合大众娱乐的悲情效果,也暗含着跃然欲出的道德同情。当现实中的案件审理之时,除了发挥重要影响的《京话日报》,北京的大小报纸也多积极参与。这部纪实色彩浓郁的小说中,线索推动人物市隐就是文实权,又名耀,笔名燕市酒徒,曾为崇文门内方巾巷私立崇实中学校长,在庚子年后较早在底层开始振兴教育、启发民智的事业[19],辛亥革命后在北京创办《燕都报》,还担任《公益报》《京师公报》社长,办过《国民公报》。报纸与报人踊跃参与司法审判的讨论,虽是追逐商业热点的需要,但客观上也标志着社会公议缺口的打开。


冷佛:《春阿氏》,松颐校释,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



大众媒体体现的民情舆论显然倾向于同情弱女三蝶儿,因此在描写范氏时则不可避免地流露出道德上的贬低。写她“言容举动有些轻佻,外场其实是精明强干—按着新话儿说,是位极开通、极时派的一流人。说话是干干脆脆,极其响亮;行事儿是样样儿不落场,事事要露露头角。简断截说,就是有点儿抓尖卖快”[20]。她本来就看不上三蝶儿的古板、软弱;再加上自己出身低贱,行为不端,又想维护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所以总是格外恶毒地欺负三蝶儿以树立自己的威风。这种对照式的人物描写透露出的道德意识是传统儒家式的,代表着古都市民情感倾向中对于时派人物的本能反感—在观念上作者相对于清末民初形形色色的“新文化”潮流是保守的。这里凸显出吊诡的现象:在报纸、通俗小说这样一个追求公共空间的“时髦”舆论场域中,一般民众思想观念依然是处于“落后”潮流的状态,这是大多数人的共同心理无意识。小说的最后一回,写阿氏死前,“梦见个金身女子唤她近前,道:‘孽缘已满,今当归去。’……只见聂玉吉穿着圆领僧服,立在自己面前,合掌微笑”[21]。她的母亲此时也梦见“阿氏披着头发,貌似女头陀的打扮,笑容可掬,手执拂尘……从着个金身女子一同去了”[22]。给原本没有想象空间的案件画蛇添足地增补一个荒诞不经的结局,与正宗侦探小说侧重的科学理性精神是背道而驰的。不过,也正是这个看似庸俗的“光明尾巴”表达了公众的阅读期待和想象中的终极正义。





有论者认为:“《春阿氏》以清末冤狱为笔下主要批判对象,与《杨乃武与小白菜》《杨三姐告状》等构成了清末小说的一种特殊样式‘冤狱小说’,它和揭露政治腐败、抨击时政弊端、讽刺官僚昏聩的‘谴责小说’一道,提供了让人们认识这一黑暗社会,而且是这一社会最黑暗的一个方面的生动教材,具有着无庸置疑的社会意义。”[23]有其道理,但在经过冷佛的改造之后,《春阿氏》俨然具有融合才子佳人戏、侦探小说、公案小说和黑幕小说为一体的特点,而前两者更加重要,它反映出大众报刊文体的读者适应与接受问题。小说中最早登场的是后来参与侦破案件的市隐和原淡然,表明作品的主旨是写破案。写犯罪经过时,设置了一真一假两条线索:三蝶儿与春英之间的矛盾;春英的庶母范氏与三蝶儿之间的矛盾。围绕这两条线索,小说布置了许多疑点。案发前,小说极写春英对三蝶儿的打骂凌辱。令人觉得,春英之死有可能是三蝶儿对他的报复。着墨更多的是范氏和三蝶儿之间的矛盾,范氏行为不端,自己心虚,总疑心三蝶儿“查寻”她,口口声声说三蝶儿要“出事”。案发的当晚,三蝶儿本来与婆婆、小姑去舅舅家吊丧,范氏却三番两次催文光将她接回。因此,此案更可能是范氏对三蝶儿的陷害。公案小说中,从来没有写过如此细致入微、扑朔迷离的案件。审理此案的是提督衙门、刑部,后转大理寺,但最后侦破此案的是天津“熟悉侦探学的名侦探、足与福尔摩斯姓名同传”的张瑞珊,还有大律学家谢真卿,教育家苏市隐、原淡然、闻秋水。他们经过反复分析论证后,先是审讯范氏及其情夫普二,排除了他们作案的可能;张瑞珊又顺藤摸瓜,进行察访,终于找到了真正的凶手玉吉。


然而,如同武润婷分析的,和真正的侦探小说相比,《春阿氏》则又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在侦探小说中,凶手必定是恶人,然而玉吉却是作者同情的对象。最根本的差异是侦探小说重在描写侦破过程,靠严密的逻辑推理取胜;而《春阿氏》重在描写人物命运,所设置的情节错综复杂,却经不起严密推敲。比如故事的结尾说此案与范氏没有关系,但为什么她白天说阿氏要“出事”,夜间便真的出了命案?据文光说,案发后,他先从厨房的水缸里救出投水的三蝶儿,后来众人到春英房内,才知他被杀;可早在文光救阿氏前,范氏竟说“留个活口要紧”。如果此事与范氏毫无关系,她又何以预知春英的被杀?由于这些疑点得不到解释,交代作案的真相时,人们不仅没有恍然大悟的感觉,反而觉得这个结论令人难以置信,还是认为凶手更有可能是范氏。种种暧昧之处,一再显示了在情感向度同理性事实、法律精神之间的纠缠不清。


在春阿氏案件的现实与文本内外,是“情-理- 法”在现代变迁:在传统的礼法社会之中,“情”(人类情感)是“理”(宇宙一般法则)的道德核心,而“理”本身又是“法”(政治体中的法律规定)的基础。在中国法制历史中,情与法通常并不冲突,当它们发生冲突时,情也是为了抑制对严峻法规的滥用。这个原则直到清末宪政改革时依然没有受到根本质疑,而“‘情生理,理生法’的理论框架在非改革派的话语中一直持续到三十年代”[24]。春阿氏案的叙述中情与理、法之间发生的冲突,呼应着清政府法部正在进行的改革辩论,显示了因袭已久的法律大不过人情的文化传统在清末民初现代性文化转型中根深蒂固的影响,也未尝不可以视为一种本土法律的特色。


反映清末新政的讽刺漫画


1935 年3 月,在北平志成女子中学也发生了一件因为感情造成的谋杀案。24岁的女学生刘景桂闯入学校宿舍杀死了情敌滕爽。这起凶杀事件也激起大众媒体的广泛争议,当年4 月地方法院基于“有情可悯”仅判处刘12 年有期徒刑,只有最高量刑的一半。但是,上诉后河北高等法院在一个月后推翻原判,判刘终身监禁。1937 年,南京最高法院维持河北高院的判决。在社会各界的议论中,也凸显出情与理之间的,大众媒体对于刘景桂的同情也如同20 年前对春阿氏一样,不过此际公众的态度却发生了一些变化:除了压倒性的同情之外,另一些人则对于显著的大众同情深感忧虑与怀疑,更深层地看就是对于大众传媒的疑虑。[25]这与世纪之初春阿氏案的公众反应的一边倒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日益强大的大众媒体在猎奇和蛊惑中动机复杂,而渐趋稳定和发展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法制现代性进程的发展。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侦探小说中对地理空间的描写常识是其不可缺少的部分,所以文化地理学家迈克·克朗(Mike Crang)说“福尔摩斯体现了‘认识论的乐观主义’,体现了通过推理来理解城市的希望和可能性”[26]。换言之,即通过侦探的眼光去挖掘隐蔽的案情的过程,也是一个对于城市人文地理重新认识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春阿氏》通过侦探张瑞珊在北京和天津的探访行踪,展现了京津市民阶层生活状况,是近代城市文化的一个个案。春英被杀后,审理此案的是提督衙门和刑部。小说对晚清吏治的腐败、审案用刑的残酷做了写实的展现。也就是在本案发生的前一年,光绪三十一年(1905)的三月二十日,上谕已经废止拷打犯人、刑讯逼供这种粗蛮做法,司法官只能依证据进行审判[27]。但是,由于收集证据的警察机关不完备,实际审讯中并无法落实这样的规定。三蝶儿关押在刑部,“每逢提审的日子,不是受非刑,就是跪铁锁。……有时因受刑太过,时常仆倒堂前,昏迷不醒;有时因跪锁的次数多了,两膝的骨肉碎烂,每遇提讯日子,必须以笸箩搭上”[28]。作品中还写到当时监狱里的情况:阿氏从大理院奏结后,移交法部监狱,永远监禁。“此时正值瘟疫流行,狱内的犯人,不是生疮生疥的,便是疔疮腐烂、臭味难闻的;又遇天旱物燥,冷暖无常;一间房内,多至二十口人犯,对面是两张大床,床上铺着草帘子,每人有一件官被,大家乱挤着睡觉。那一分肮脏气味,不必说久日常住,就是偶然间闻一鼻子,也得受病。你往床上一看,黑洞洞乱摇乱动,如同蚂蚁打仗的一般;近看,乃是虱子臭虫,成团树垒,摆阵操练。嗳呀呀!什么叫地狱?这就是人世间的活地狱!所有狱中人犯,生疮生疥的也有,上吐下泻的也有,疟疾痢疾的也有。”[29]这段描写几乎与时人中对清末北京监狱的记载如出一辙:“冬之煤气,春之温气,夏秋之交,疫气汗气。朝夕之厕气,泡湢气,湿热气,皆足致疾以死。……蜰虫噬人至酷,蚤虱继之,不终夕已疮痍其体,血痕纵横,四壁如绘,狱中第一苦恼境也。虫有自壁出者,有从床上缘者,有自梁柱下坠者,隔以承尘而涂茨其旁隙,则稍得眠。”[30]类似的笔法既满足了大众的窥视癖,也保留了历史幽暗处的琐碎细节。





春阿氏案的真相可能永远沉埋于历史的烟尘之中,然而经由大众媒介的热烈介入与文人敷衍铺排的书写,反而具有了一种“永恒正义”的结局,这大约也是时间的力量。这个在当时和后世被大肆张扬的苦情案件中,北京形形色色大小报纸的编辑、记者试图通过大众传媒的密切参与来干预司法公正。正巧1906 年清政府法律馆奏准将戏杀、误杀、擅杀虚拟死罪各案,分别减为徒、流,死刑也多轻减。[31]也就是说,《大清律》在春阿氏案时对“误杀”的处理办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但这些刑律改良措施在具体的审案断狱过程中很难得到贯彻,媒体最终也没有让判决结果完全被同情心一方所左右。最终春阿氏案被刻意定成了“疑案”:“春阿氏案被承审官办成‘存疑待质’而贴上了封条,终于结束了久悬不决的尴尬,回应了皇帝的训斥和社会的舆论,也保全了承审官的面子和荣誉,而且其中也不乏‘慎刑’的意图。……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有其他一些,譬如程序问题。由于本案属于满族旗人案件,又在京师,所以在司法管辖上有其特点;此外,由于时值司法改革之际,刑部、法部、大理寺、大理院不仅名称上有所调整,而且权力配置也有很大差异,乃至司法审判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32]原本舆论和司法分属不同的领域,然而在一个立法、司法、执法都不可靠的社会中,舆论试图改变司法也是不可为而为之的无奈之举,程序未必合乎法的精神,却体现了普通知识分子的社会关怀。最终结案时,因为难于定谳,大理寺承审官判决春阿氏“永远监禁”,这是一个权衡各种利害之后的折中结果。对于春阿氏而言,算是在情与理的碰撞中最好的结局了,只是她很快于1909 年闰二月,病逝于条件恶劣的监中,这就是法律之外的社会悲剧了。


清民鼎革之际,冷佛以及和他类似的新闻从业者借助报纸传媒,及时反映社会现状,体察普通民众的要求,抒发他们的心声,具有积极意义。当然转型时期的报纸良莠杂陈,也存在过堕落新闻的情况。邓友梅在《那五》中有所反映:内务府八旗子弟那五在辛亥革命后,“铁杆庄稼”倒了无所事事,偶尔找到一个给《紫罗兰画报》做记者的差事,但既不拿薪金也没有车马费,稿费也有限。不过发他一个记者证章,他可以凭这证章四处活动,自己去找饭辙。“他干了两个月,结识了几个同行,才知道这里大有门道。写捧角儿的文章不仅角儿要给钱,捧家儿也给钱。平常多遛遛腿儿,发现牛角坑有空房,丰泽园卖时新菜,就可以编一篇‘牛角坑空房闹鬼’的新闻,‘丰泽园菜中有蛆’的来信,拿去请牛角坑的房东和丰泽园掌柜过目。说是这稿子投来几天了,我们压下没有登。都是朋友,不能不先送个信儿,看看官了好还是私了好!买卖人怕惹事,房东怕房子没人敢租。都会花钱把稿子买下来。”[33]这是晚清政论型报纸向民国新闻型报纸转型过程中的混乱现象,“新政”时代的报刊主流尚集中在参与政事。冷佛、文实权们参与到春阿氏案中也并非全然凭恃情感上的怜悯,而是竭力追求真相的事实理性。


这种情形可以看作鸦片战争后城市市民阶层文化心理反应的一个侧面。中国经济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的侵入,农村经济崩溃凋敝,但由于商业城市的兴起,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之中,市民阶级也随之扩大,形成了市民生活的意识形态,与之相应的便是产生市民阶级的文化,而晚清的读书人便由市民休闲生活中宣扬新思想,由此造成市民运动。到民初,已经隐隐形成一种虽然微弱但是绝不能小觑的市民群体以及表达其意见和欲望的公共空间。在各地军阀之间及地方势力与北京政府之间互相争斗之际,中央政府缺乏控制力度,同时又有来自国外各种势力潜移默化的影响,民间维新革命力量的推动,遂使大众传媒成为一块“飞地”。在这块飞地上,记者、编辑、文人借助手中的笔抒情泄愤、针砭时弊、表达观点,隐然有公共空间转型之气象。有的报纸后来终不免为军阀政党势力所控制,但还是在舆论监督的话语缝隙中部分表达了普通市民的心声与认知观念,并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历史进程本身。



本文节选自《八旗心象:旗人文学、情感与社会(1840-1949)》(2021年9月版)第三章第三节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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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启超:《论报馆有益于国事》(1896),《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第66 页。


[2] 梁启超:《敬告我同业诸君》(1902),《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第969~971 页。


[3] 彭望苏:《北京报界先声:20 世纪之初的彭翼仲与〈京话日报〉》,商务印书馆,2013,第103~106 页。


[4] 《疑案来函大意》,《京话日报》第六九二号(六月初十),见冷佛《春阿氏·附录》,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第304 页。


[5] 《调查春阿氏案情》,《京话日报》第六九五号(六月十三日),见冷佛《春阿氏·附录》,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第306 页。


[6] 冷佛:《春阿氏》,松颐校释,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第68~69 页。


[7]  1987 年,吉林文史出版社重新校订出版。1996 年中国文联出版公司也以《春阿氏谋夫案》为名,将其与刘半农等人的《赛金花本事》合为一书出版。


[8] 周楞伽:《清末四大奇案》,群众出版社,1985。原为报案,因为内容秽亵残忍,周认为不宜过分渲染,以太原恋人私奔案替换了。


[9] 谷辛:《中国新闻史上连续时间最长的冤案报道》,《新闻与写作》2010 年第6 期。


[10] 参见白文刚《应变与困境:清末新政时期的意识形态控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


[11] 详细研究参见周佳荣《苏报及苏报案:1903 年上海新闻事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王敏:《苏报案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12] 在沙夫茨伯里看来,善恶是道德领域的价值评价,只有人类才有德性,因为人是有情感的,“只有当他与之存在某种关系的那个体系的善或恶,是推动他的某种激情或情感的直接对象时,这种生物才被认为是善的”。〔英〕沙夫茨伯里:《人、风俗、意见与时代之特征:沙夫茨伯里选集》,李斯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第216 页。


[13] 康德:《判断力批判》,宗白华译,见《宗白华全集》第四卷,安徽教育出版社,1996,第339~342 页。卢春红《情感与时间——康德共同感问题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07)从纵向的维度梳理了“共通感”在西方思想史上的不同境遇。


[14] 〔德〕汉斯- 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第41 页。


[15] 光绪三十四年(1908)二月初十“清理积案”上谕:“大理寺承讯春阿氏一案,现已延至年余,尚未断结……务令按限清结,严定考核劝惩之法。”《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考正出版社,1972 年政学社石印本,第1660 页。


[16] 武润婷:《中国近代小说演变史》,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第85 页。


[17] 冷佛:《春阿氏》,松颐校释,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第1 页。


[18] 参见李海燕、林郁沁对此的论述。Haiyan Lee,Revolution of the heart: a genealogy of love in China, 1900-1950(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 89-91. 林郁沁:《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与影响》,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第59~60 页。


[19]  “集合诸教员,发行《白话学报》,篇首冠以浅简白话论说,其次以 京话讲解各门科学,如地理、历史、理化算学等科,每星期出一册,每册仅售铜钱五百文。”管翼贤纂辑《新闻学集成》第六册,中华新闻学院,1943,第282 页。


[20] 冷佛:《春阿氏》,松颐校释,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第228 页。


[21] 冷佛:《春阿氏》,松颐校释,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第289 页。


[22] 冷佛:《春阿氏》,松颐校释,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第294 页。


[23] 阎红生:《“春阿氏案”与清末民初社会》,《民国春秋》1995 年第2 期。


[24] 林郁沁:《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与影响》,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第103页。


[25] 有关此案的评论可以参见林郁沁《30 年代北平的大众文化与媒体炒作—关于刘景桂情杀案》一文,见陈平原、王德威编《北京:都市想象与文化记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6] 〔英〕迈克·克朗:《文化地理学》,杨淑华、宋慧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52 页。


[27] 服部宇之吉主编《清末北京志资料》,张宗平、吕永和译北京燕山出版社,1994,第134、142页。


[28] 冷佛:《春阿氏》,松颐校释,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第243 页。


[29] 冷佛:《春阿氏》,松颐校释,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第289 页。


[30] 唐晏:《天咫偶闻》,顾平旦校点,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第31 页。


[31] 赵尔巽等:《清史稿》第十五册(卷一四三志一一九刑法三),中华书局,1976,第4201 页。


[32] 徐忠明:《办成“疑案”:对春阿氏杀夫案的分析——档案与文学以及法律与事实之间》,《中外法学》2005 年第3 期。


[33] 邓友梅:《那五》,中国作家协会编《1981-1982 全国获奖中短篇小说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3,第919~920 页。




《八旗心象:旗人文学、情感与社会(1840-1949)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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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001
第一章 王朝的焦虑与想象的疗救/027
第一节 开眼“看”世界/030
第二节 大梦谁先觉:顾太清的焦虑与化解/046
第三节 《红楼梦》的读者:文康的幻想/064
第四节 官侠合治与大众趣味/076


第二章 新兴传媒与京旗小说群像/085
第一节 被遗忘的文学群体/088
第二节 传媒空间开拓与京旗小说的格局/097
第三节 清末民初京旗小说的风貌与特点/107


第三章 乱世与情感结构变迁/127
第一节 蔡友梅的浮世绘/132
第二节 重写义妓传奇:异邦的教育/151
第三节 苦情案件:舆论、法律与公共情感/162


第四章 怀旧意识与通俗文化改造/175
第一节 儒丐的遗民书写/179
第二节 丧失感与底层悲悯/223
第三节 通俗小说的类型融合/235
第四节 清以降武侠文化的变迁/254


第五章 文化政治与身份重塑/267
第一节 汪笑侬与过渡时代/270
第二节 观念的潜流/287
第三节 病相报告:老舍的幻寓批判/301
第四节 城市意象与文化象征/313


结 语/327
参考书目/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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